券商两项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颁布。5月3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项下定向资产管理和集合资产管理两项业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和资产安全,为客户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是两个《细则》制度安排的突出特点。两《细则》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试行)》为券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扫清了扩容的障碍。两项《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并有利于扫除影响券商发展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有关的障碍,如监管部门较为担忧的客户资产合法权益保护和资产安全问题,以及与券商不同业务间的利益输送和公平交易等问题。尽管海外理财市场主要被基金公司所占据,但这很大原因是海外投行涉足理财市场时间晚造成的,而我国理财市场尚不够成熟,空间还十分广阔。同时,考虑到近期监管部门对稳定市场预期,以及壮大券商等合格机构投资者角度出发,将加快券商理财产品的审批速度。因此,我们预计未来券商受托管理业务将能获得较快的增长。
券商自有资金投入有利于提高券商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收益率。两项《实施细则(试行)》还要求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净资本的15%。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我们认为,尽管近年来券商受托集合资产管理表现出比自营更稳健的收益率,但自有资金投入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该业务的风险。
字串5 2008年预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将给证券业带来管理费收入10.58亿元。目前,我国已有54家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17家证券公司试点开展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20家证券公司开展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截至2008年4月底,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了35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中4只集合计划到期清算,存续的31只集合计划受托金额619亿元;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受托金额205亿元;我们预计,2008年全行业净资本规模将继续上升至2817亿元,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和定向资产规模将进一步上升至1031亿元和271亿元,两项资产管理将为我国券商带来10.58亿元的管理费收入(未考虑自有资金投入损益)。
将提升创新类券商投资价值,暂时给予“增持”评级。我们认为,经营规范的创新类券商和规范类券商将首先获得该项业务的增长机遇。我们推荐上市券商中的中信证券和长江证券,前者资本实力雄厚,经营规范而稳健,同时大力推进集合理财产品等买方业务;后者则是理财产品有较强的创新特色,对集合理财产品推进力度较大。我们预计,2008年中信证券和长江证券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收入将分别达到1.43亿元和0.27亿元。因此,我们给予这些优势券商“增持”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