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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交强险理赔时间须缩短

[ 来源:  | 更新日期:2008-9-24 15:52:06 | 评论 0 条 | 我要投稿 ]

保监会18日、22日先后两次通过其官方网站,对北京昌平法院关于交强险施行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司法建议作出回应。昨天,保监会专门发文,要求各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进一步简化理赔手续和流程、缩短结案周期、完善抢救费用垫付机制。 字串8

昌平法院日前在总结交强险相关诉讼案件后,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交强险“先行赔付”监管,简化理赔程序,同时建议取消交强险赔偿金分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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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今年4月12日21时30分,在昌平区水南路,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潘某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此事故经交警认定,崔某负主要责任。但是,潘某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并未按法律规定先行赔付崔某的医疗费,不得已之下,崔某把潘某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昌平法院。

据法院介绍,在此类案件中,最终法院判决受害人的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有78件,占64.46%,保险公司在法院主持下接受调解的有11件,占9.09%。昌平法院在审理中发现,121起案件中,仅有一起是保险公司已经对交强险部分进行了理赔。对此,该法院9月份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18日,保监会首次对外表示将认真研究该司法建议。

22日,保监会再次在网站上表示,昌平法院的司法建议有利于不断完善交强险制度,保监会已立即责成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

昨天,保监会下文要求保险公司必须严格落实交强险和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的规定。交强险的案件应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立案、分开记录、分开结案。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及时赔付。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被保险人)、受害人等对交强险赔偿以上部分存在争议的,不得影响交强险的赔偿。另外,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落实“交强险重大人伤案件提前赔付机制”、“交强险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款的赔偿处理规定”和“交强险无责财产赔付简化处理机制”,缩短理赔周期,解交通事故受害人燃眉之急。(王雪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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